|臺灣|
「臺灣有《海洋保育法》?」
臺灣至今仍無《海洋保育法》來統一對臺灣鄰近海域的生物多樣性進行維護,海上活動的監管與執法也相當匱乏,僅有的《海洋基本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海洋汙染防治法》與《環境影響評估法》各司其事,與其他國家對海洋保育的完善規劃相差甚遠。
§《海洋基本法》意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提升國民海洋科學知識,深化多元海洋文化,創造健康海洋環境與促進資源永續,健全海洋產業發展,推動區域與國際海洋事務合作,為一概略性的法令,並無為每一條目訂定明確規範事項及範圍。
§《野生動物保育法》為行政院農委會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而訂定之法令,其中包含把野生動物劃分為保育類及一般類動物,加以保育瀕臨絕種及珍稀之野生動物,海洋動物保育目前也只規範在此。
|美國|
「美國NOAA執行之海洋保育策略」
美國國會於1972年通過《海洋哺乳類保護法》(MMPA),由「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NOAA)負責,同時也是美國通過的第一條使用生態系統為基礎,管理野生動物的法令,旨在保護海洋哺乳類動物免於遭受獵捕、濫殺及買賣等不當對待,而造成生物多樣性下降,同時也提升大眾對海洋哺乳類動物生存權利的關心。
|歐盟|
2008年推出「歐盟海洋策略綱領」(MSFD),主要制定為歐盟的海洋環境進行更有效的保育策略,在2014年修訂版本中,清楚介紹水下噪音,其中包括脈衝性噪音及連續性低頻噪音的差別、監測方式及管制方式。
|聯合國|
聯合國所屬「國際海事組織」(IMO)在2004年第一次針對水下噪音及對海洋動物的衝擊提出討論,並指出最主要的連續性人為噪音都是由船舶活動造成的,必須制定國際性的對策,並在2012年通過「國際人命安全公約」,內容要求船舶建造須符合規定,以降低對船員造成危害的噪音,研究也指出,商船製造的水下輻射噪音會對海洋動物造成危害,特別是哺乳類動物。
聯合國在2015年訂下的17項永續發展目標中的第14項指標中表明:「保育及永續利用海洋與海洋資源,以確保永續發展」,這也是第一次讓海洋保育及永續發展議題與其他挑戰一同被搬上全球性的政策中。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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